生物安全法15日起實施 這些規定與你息息相關
2021年4月15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》開始施行。文章下方有詳細查看路徑呦~
2021年4月15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》開始施行,這是生物安全領域的一部基礎性、綜合性、系統性、統領性法律,標志著我國生物安全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。下面小編將從什么是“生物安全”以及“生物安全領域面臨哪些主要風險”,言簡意駭的為大家解讀~ 首先咱們要明確什么是“生物安全”? 此次的解讀就是指: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,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,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,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。 我國生物安全領域面臨哪些主要風險? 生物安全法系統梳理了當前我國生物安全領域存在的8方面主要風險: 劃重點: 想必大家讀到這里也已然明了,與我們息息相關的就是第一條和第三條,仔細研讀第一條不難看出從非典到新冠肺炎,疫病危機之下,更顯生物安全建設的重要性。生物安全法對“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、動植物疫情”作出專章規定。 相關法律規定,國務院衛生健康、農業農村、林業草原、海關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新發突發傳染病、動植物疫情、進出境檢疫、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測網絡,組織監測站點布局、建設,完善監測信息報告系統,開展主動監測和病原檢測,并納入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。 其次對于第三條實驗室安全來說,想必大家更為關注。此次法規主要針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。 其中要較為注意的是: 本法規的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,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給予警告,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: (一)購買或者引進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、特殊生物因子未進行登記,或者未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; (二)個人購買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或者特殊生物因子; (三)個人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或者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; (四)未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進入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。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不僅事關實驗室人員的健康安全,且事關社會、公眾和環境安全。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雖然起步晚,但建立了以風險評估量化為基礎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分級管理體系,為確保我國無重大實驗室感染事件提供強有力保障。新冠肺炎疫情后,生物經濟呈現爆發性增長,亟須完善頂層設計,并從制度上規范和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管理,保障生物安全實驗室規范運轉。是本次法規的核心思想。 正如人民網的發言:生物安全法實施標志著我國生物安全工作進入新階段、邁上新臺階。我們既要做好自己的事情,又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,推動實現生物領域的共同安全、普遍安全。這是生物安全立法的初心,即“維護國家安全,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,保障人民生命健康,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,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,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,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”。 文章的最后也請各位檢測在工作中更加注意安全,把危險因素降低到最小。 如想查看全版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》 請點擊下方鏈接瀏覽 http://finance.people.com.cn/n1/2021/0415/c1004-3207835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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